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及聲明事項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處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處)因中小企業輔導、教育或訓練行政、產學合作、政令宣導等特定目的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及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E-MAIL、居住或工作地址)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二、本處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三、本處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本處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五、本處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本次以外之推廣、宣導及輔導、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檢附申請書,向本處行使之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您如申請第(四)、(五)項,本處將終止提供您有關中小企業輔導、教育或訓練行政、產學合作、政令宣導等事項,若因此導致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本處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七、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本處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

八、本處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將善盡監督之責。

九、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本處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貴處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貴處蒐集、處理本人之個人資料(含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資料單位、執行計畫單位、其他有關機關查詢蒐集)。

三、本人同意貴處得將本人個人資料交付執行貴處計畫之單位,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

聯徵查詢同意:

立同意書人(資料當事人,即受輔導企業負責人或關係企業等利害關係人)同意貴會得因申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企業融資協處計畫」之融資及財務輔導所需,將立同意書人相關資料(如基本資料、授信資料、財務資料

等),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依其設立目的、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

用立同意書人之資料,並同意貴會為融資及財務輔導、維護資料正確性或為金融管理法令遵循之目的,向聯徵中心查

詢及利用立同意書人之信用資料。除因本案輔導目的利用本人之資料外,自聯徵中心查詢所得之資料應保守秘密僅供

貴會內部參考,不得對外公開或移轉他人。

聲明事項:

一、本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請下列事項融資診斷服務: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員工薪資及租金)貸

款、振興資金貸款。

二、本事業檢附下列營業額減少達15%之佐證資料: 營業稅申報書、財務報表(會計師簽證報告、報稅報表、自編報表)、

資金往來明細(銀行存摺、對帳單、送貨單)、其他證明文件

三、本事業聲明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規定,提供真實資料且已知悉不得重複申請與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之專案利息補貼,所提供資料若有不實情事,願承

擔所有法律責任,已取得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事業證明」溯及失效。